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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栎洁与韦焕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栎洁,韦焕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2945号原告:杨栎洁,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仲,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焕有,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原告杨栎洁与被告韦焕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树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蔚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