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栎洁与韦焕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栎洁,韦焕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2945号原告:杨栎洁,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仲,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焕有,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原告杨栎洁与被告韦焕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树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蔚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