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明亮诉被告尚三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亮,尚三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1569号原告高明亮,男,193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尚三抗,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分公司。地址:运城市红旗东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亮诉被告尚三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尚三抗所有的晋MGV9**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约2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尚三抗所有的晋MGV9**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约20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