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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执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郭炎林与张凡军、袁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炎林,张凡军,袁圆,郭炎林,张凡军,袁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2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炎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吴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凡军,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袁圆,女,1983年7月6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首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鄂10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凡军、袁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郭炎林与被执行人张凡军、袁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