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茂修与被执行人陈力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修,陈力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茂修,男,汉族,干部,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力行,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张茂修与被执行人陈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力行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东路凯源锦绣名城E-6幢306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漳房字第2013034**号)房产。同时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茂修依据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陈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