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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云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23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云云,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并被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云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沈云云醉酒驾驶鄂D×××××号小轿车沿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环湖路行驶,行经环湖路莞美学校对出路段,与夏某驾驶湘H×××××号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沈云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沈云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0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沈云云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夏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检验报告,被告人沈云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云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云云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云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云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