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金笔、许成居、许振威与被告XX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笔,许成居,许振威,XX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717号原告:许金笔,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许成居,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许振威,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XX枝,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许金笔、许成居、许振威与被告XX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许金笔、许成居、许振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金笔、许成居、许振威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金笔、许成居、许振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金笔、许成居、许振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