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8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淇,罗旭阳,史慧毅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751号原告:王佳淇,女,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罗旭阳,男,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史慧毅,女,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王佳淇与被告罗旭阳、史慧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王佳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淇撤诉。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