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准法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韩靖文与春回石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靖文,内蒙古春回石头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准法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韩靖文,男,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内蒙古春回石头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韩靖文与内蒙古春回石头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段国锋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等机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春回石头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靖文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春回石头纸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韩靖文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靖文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春回石头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明生执行员 田建忠执行员 武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东附: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