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曾申宝与黄正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申宝,黄正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财保35号申请人:曾申宝,男,193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代理人:苏为松,玉环县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正连,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曾申宝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正连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曾申宝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黄正连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未支付相关费用,又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黄正连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正连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本保全措施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绍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