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立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