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7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2016湘0527执229号(成春华与绥宁县长铺镇恒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7执229号成春华与绥宁县长铺镇恒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成春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成春华尚有债权258827.4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绥宁县长铺镇恒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258827.4元,申请人成春华发现被执行人绥宁县长铺镇恒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7执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长 莫文召审判长 梁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匡洪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