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永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511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发,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201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6年4月28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528号起诉书及桐检公诉刑追诉[2016]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发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6年9月6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发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四起,窃得财物价值7985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永发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永发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永发结伙迟焕极(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至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夏威夷温泉水会宿舍,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进入,窃走被害人沈某放于床头的苹果5S手机一部、被害人冯某放于床头的天语手机一部,共计价值2210元。2、2015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永发结伙迟焕极经事先预谋,至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小区999号二楼,进入被害人何某租房,窃走被害人何某放于房间内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500元,共计1895元。3、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永发结伙夏志福(已判刑),至桐乡市洲泉镇杨家角路8号302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王某苹果六代手机一部、浪琴手表一只(未估价)、女式Garson手表一只,共计价值2663.80元。4、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永发结伙夏志福至桐乡市洲泉镇中市街248号豪都棋牌室,采用爬窗的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章某软壳阳光利群香烟25包、现金130余元、电脑主机一台(未估价),被害人赵某苹果4S手机一部,共计价值1225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发将盗窃的苹果5S手机一部退还被害人沈某,将天语手机一部退还被害人冯某;公安机关从夏志福处扣押苹果六代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王某,扣押苹果4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赵某,扣押软壳阳光利群香烟6包,发还被害人章某。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沈某、冯某、章某等人陈述、同伙夏志福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视频分析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永发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发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四起,窃得财物价值79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永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永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先行羁押的37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永发退赔被害人何忠云损失1895元、章如仙损失734.20元、王大海损失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建方人民 陪 审员 莫丽芬人民 陪 审员 姚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褚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