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姚花云与刘耐珍、高万忠、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花云,刘耐珍,高万忠,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姚花云,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耐珍,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万忠,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亮,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花云与被执行人刘耐珍、高万忠、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耐珍、高万忠、张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耐珍、高万忠、张亮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刘耐珍、张亮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刘耐珍所有的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南侧的房产(权证号:1601162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