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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贵州海之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佑投资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贵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海之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天佑投资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海之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岗区花溪大道北段163号12楼。法定代表人:徐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天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路亨特国际6栋1单元5层3号。法定代表人:陈贵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区都匀市开发区七星街40号。法定代表人:陈贵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贵阳,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海之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佑投资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贵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邹 力代理审判员 夏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