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3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与战效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4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战效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472号之一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378260XU。法定代表人:陈宇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琪、王燕纯,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战效继,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与被告战效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钟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杏仪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