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许世晓与陈秀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晓,陈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568号申请人:许世晓,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秀元,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许世晓与被申请人陈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世晓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秀元银行存款9624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许世晓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世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秀元的银行存款9624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许世晓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