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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杨秀才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4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才,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才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秀才自2015年1月29日至2月12日,虚构其认识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开发办公室相关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马某某办理国家专项资金农田改良项目的事实,先后以缴纳投标报名费、招标保证金、代理费及给相关人员好处费为由,共诈骗马某某人民币214万元,赃款均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杨秀才于2015年7月29日在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秀才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杨秀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14XX其中有178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薛某乙,分两笔提出现金,一笔78万元,一笔100万元;案发前正在积极协调贷款偿还马某某。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至2月12日,被告人杨秀才以虚构其能为被害人马某某办理国家专项资金农田改良项目为由,先后以需要缴纳投标报名费、招标保证金、代理费、推广函及给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开发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好处费的方式,诈骗马某某214万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杨秀才于2015年7月29日在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2015年5月7日8时30分,马某某报案称,自2015年1月至5月期间,杨秀才以能办理黑龙江省财政厅2015年的国家专项资金农田改良项目为由,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30.6万元。经侦查,杨秀才于2015年7月29日在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证据二、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被告人杨秀才的身源,杨秀才无前科劣迹。证据三、投标书:泰安市西贝隆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黑龙江省2015年(国家专项资金)农田改造项目》投标文件一份。证据四、委托协议书:泰安市西贝隆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马某某负责2015黑龙江省财政厅农田改造项目相关工作。现向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由杨秀才和孙某某临时保管,作为2015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专项资金)农田改造项目招投标前期费用,若上述项目招投标不成功,杨秀才和孙某某返还上述贰佰万元资金,若招投标成功上述资金不用返还。协议人:杨秀才、马某某、孙某某。2015年2月12日。证据五、马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农开办文件与黑龙江省财政厅收条:盖印有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的2015年2月13日黑财农[2015]10号《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文件》照片打印版一张、黑财农[2015]10-1号《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文件》原件一张,2014年10月12日国财函[2014]第894号《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试用生物菌替代化肥的函》复印件一张,盖印有黑龙江省财政厅财务专用章的2015年1月29日的收条一张。证据六、省农开办出具的证明:省农开办2015年6月3日出具《证明》,黑财农[2015]10号及黑财农[2015]10-1号文件均系造假文件。省农开办2016年3月21日出具《证明材料》,2015年省农开办没有专门立项的土地改良项目,也没有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招标土地改良项目。农开办2016年3月21日出具《职务证明》,薛某甲为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农开办常务副主任;李某某为省农开办外资与部门项目处副处长;刘某某为省农开办外资与部门项目处主任科员。证据七、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孙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5年2月12日向杨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证据八、杨某某与崔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杨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转存人民币200万元,于2015年2月14日分两笔向崔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992700元。崔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5年2月14日收到两笔杨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992700元,并于当日向齐某某的账户转款33万元,向闫某某的账户转款10万元,向账户转款40万元,向账户转款25万元。证据九、银行业务回单:杨秀才于2015年6月28日向贾某甲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0元。证据十、闫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闫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5年2月14日收到转存人民币100000元。证据十一、工作情况、电话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于2015年7月21日对杨秀才诈骗案正式立案后,对杨秀才使用的手机号码基站对比后认定杨秀才正在建三江。经蹲守,公安机关在建三江格林豪泰酒店门前将杨秀才抓获。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建三江农村信用社刘某某主任,该电话为空号。经公安机关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称与杨秀才只是认识,因为杨秀才是律师,向其咨询过一些要账事宜,没有让杨秀才办理过贷款,更不可能将房产证交与杨秀才贷款使用。证据十二、网页截图:泰安市西贝隆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注册。证据十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他和杨秀才谈到他的大学同学马某某做化肥生意,杨秀才说起政府采购,后来杨秀才和马某某的小舅子贾某乙谈的具体事项。1月29日,杨秀才和他一起去农开办交的900元招标报名费,钱是马某某拿的,在门口杨秀才没让他进去,杨秀才自己进去一会儿后出来说报完了,但是没有给收据。当天在南岗区一曼街桃园宾馆,他和杨秀才、马某某、贾某乙四人在房间里谈论招标的事,杨秀才说能办1500万政府采购,让他们再找两家公司围标,每家公司5万元保证金,中标后另外两家的10万元保证金退回,剩下的5万元直接转到招标代理费,他和马某某都同意了。马某某让贾某乙取钱,把杨秀才给的财政厅农开办的收据让他看,盖有黑龙江省财政厅的财务专用章,后期杨秀才把这张收条要走了,他们只留了照片。杨秀才带他们到北亚复印社制作了标书。2月4日,杨秀才说投标额度提高到1700万元,按照6%收取费用,马某某让贾某乙送的10.2万元。2月11日,他们在南岗区天天宾馆,杨秀才说额度提到3000万元,代理费一共是18万元,已经交了一个10.2万元和一个5万元,还差2.8万元,杨秀才又从马某某手中取走2.8万元。2月12日,他们请财政厅李某某吃饭后,回到宾馆杨秀才向马某某索要200万好处费,说给领导送礼,不给钱就不办了,还威胁要找下家。他和马某某在南岗区宣化街天天宾馆旁边的农业银行将200万汇到他的账户,随后他在该行将200万汇到杨秀才指定的其弟弟杨某某的账户。2月13日,在返回达连河的途中,他看到有农开办公章的红头文件。回到达连河吃饭的时候,贾某甲发现文件上少了一个字,不知道杨秀才给谁打了电话,然后说能改。3月2日,他们到财政厅换打错字的农开办中标文件,杨秀才提出要1万元办农业部的推广函,马某某又给杨秀才1万元。4月28日,他们到财政厅农开办找到薛主任以后知道被骗了。证据十四、证人薛某甲(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农开办常务副主任)的证言:他不认识也从来没见过杨秀才。省财政厅农开办在2015年没有关于生物肥的农田改良项目,两份文件也不是农开办发的。李某某是单位的副处长,不知道李某某与杨秀才是否认识。证据十五、证人李某某(省农开办外资与部门项目处副处长)的证言:大约二三年前在财政厅杨秀才主动和她说话认识的,杨秀才自称是富锦的律师。2014年10月,杨秀才听说她管林业局,让她帮忙办富锦的事,她没有办。她和杨秀才吃过饭。第一次是2013年,杨秀才当时在佳木斯沈中旋律师事务所实习。第二次是2015年2月,杨秀才约她吃饭,说没有其他人,去了以后发现对方好几个人,有一个山东的,吃饭时杨秀才没说办事,到最后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吃饭。她不知道财政厅是否有土壤改良项目,没有答应杨秀才帮助办理投标,也没有收过杨秀才东西。马某某打电话、发短信给她,她告诉马某某文件是假的,因为文件头不对,他们只对财政局,不对公司,她还让马某某报案。她在单位负责部门项目,就是水利厅、农委、供销社、森工总局、林业厅的项目,与杨秀才说的一点关系都没有。沈某某打电话说杨秀才骗了自己20多万。证据十六、证人刘某某(省农开办外资与部门项目处主任科员)的证言:他是2013年夏天认识的杨秀才,当时收发室的一个女的打电话,说有一个律师要咨询,他就让上楼了。他和杨秀才之间没办过事情,杨秀才没给他送过任何东西,也没找他办招标的事,只是问过他投标的事,他说不清楚,因为业务不在他这。他对杨秀才诈骗一事一点也不知道。证据十七、证人巩某某(省农开办收发室工作人员)的证言:因为杨秀才经常到财政厅所以认识了杨秀才。她帮杨秀才转交过一次文件袋,是一个男的送来说给杨秀才的,她交给杨秀才了,不知道里面有什么。她没有收取杨秀才任何好处。证据十八、证人石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她和贾某甲坐车到哈尔滨,在车上贾某甲说孙某某有一个叫杨秀才的学生在帮着办招标的事。她们当天住在哈尔滨的天天宾馆,第二天贾某甲让她陪着一起去黑龙江省招标局,没等到消息又回天天宾馆。过了大约30分钟(10点多),马某某和杨秀才一起回来,马某某交给贾某甲一个档案袋让经管好,说是杨秀才给的文件。在返回达连河镇的时候,孙某某打开档案袋要看文件,里面只有文件,没有合同。杨秀才说有省农开办的文件就行。她看到了一份有公章的红头文件,就是马某某提供的这份文件。证据十九、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马某某让他陪几个朋友吃饭。他和马某某、贾某甲到达连河镇的金佰利宾馆接人,一个叫孙某某,另一个杨秀才。在房间聊天时,贾某甲说杨秀才刚才给的文件少了一个“基”字,杨秀才和贾某甲去另一个房间看文件。过了一会儿,他听见杨秀才在走廊打电话,然后听杨秀才跟贾某甲说,和领导沟通完了,字能给添上,然后就去吃饭了。吃饭的时候听他们说话才知道杨秀才在帮马某某办什么项目,具体是什么就不知道了。他没见过文件。证据二十、证人贾某甲的证言:她以前不认识杨秀才,后来见过杨秀才五次。第一次是2015年1月,孙某某和杨秀才到她家吃饭,杨秀才说有朋友在省财政厅农开办可以帮马某某推销。第二次是2015年2月3日,杨秀才和他弟弟到哈尔滨办事,他们请杨秀才吃饭。第三次是2015年2月10日,孙某某和杨秀才到她家找马某某去哈尔滨。第四次是2015年2月13日,他们一起去南岗区的省招标公司,杨秀才让他们等着,后来什么也没做就让他们回宾馆了,杨秀才与马某某是后回到宾馆的。杨秀才说文件已经拿回来,合同已经签了。马某某给她一个档案袋,说是杨秀才给的文件,然后开车一起回达连河镇。在车上她看到一份有农开办公章的红头文件。回到达连河镇的宾馆,她发现文件的单位名称少了一个“基”,他们是泰安市西贝隆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文件上是泰安市西贝隆科技有限公司,杨秀才打电话让改文件。第五次是2015年3月2日,在省财政厅门前杨秀才向马某某要1万元,说办理农业部的推广函,还给他们一份改过的农开办文件。2015年6月28日,杨秀才给她的银行卡打过5万元,因为他们一直在找杨秀才要钱,这是杨秀才还的钱。证据二十一、证人贾某乙的证言:他以前不认识杨秀才,通过办事见过五六次。第一次是2015年1月末,马某某打电话让他到南岗区民益街80号省财政厅找孙某某办招标的事。当天中午见到孙某某后,孙某某向他介绍杨秀才。杨秀才告诉他先上网注册,注册后才能参加招标,他回家上财政厅网站注册,注册后告诉了孙某某和杨秀才,孙某某和杨秀才告诉他两天后到省财政厅审核。两天后马某某开车拉着杨秀才和孙某某到哈尔滨,他们在省财政厅门前碰面,然后四个人一起进财政厅农开办。先到一个那处长的办公室,杨秀才称和那处长是同学。然后杨秀才带他去审核,审核的人告诉他们在市里审核,杨秀才就把材料拿走了,说自己找人审核,不用他们管了。他们又去了一个叫刘某某的办公室(在十楼),中午他们和刘某某在东龙宾馆吃饭,在餐厅杨秀才说如果项目办成,刘某某将是项目监督员,负责验收。当天下午,他们在一曼街桃园宾馆房间里谈怎样做标书,又找两家公司围标,杨秀才说一家公司有5万元招标保证金,三家一共15万。杨秀才给他们一张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的600万履约担保函,他们到财政厅旁边的北亚复印社做了三本标书,将担保函复印后封到标书的后面。第二天早上取标书,他给马某某13万,马某某拿了2万,一共15万在宾馆房间当着孙某某面交给杨秀才。2015年2月2日,杨秀才和一个自称杨秀才表弟的人到哈尔滨找他,杨秀才说招标额度从1500万提到1700万,还需要10.2万,他将情况告诉马某某,马某某表示同意。2月4日,杨秀才让他把钱交给省财政厅农开办的收发室一位姓巩的女士。他将钱用布兜装好,没有封口,还用档案袋装的另外两家的标书,将档案袋和布兜都交给姓巩的,说杨秀才让交给她,一会儿农开办有人来取。他给杨秀才打电话,杨秀才让他到南岗区的省招标公司等他,他们上三楼见了一个女的,杨秀才没让他进屋,杨秀才和这个女的说了几句话就出来说领导不在。隔了几天,杨秀才说招标额度提高到3000万,按照6%需要交纳保证金18万,原来交过一个5万,补交10.2万,还差2.8万,马某某将2.8万在天天宾馆当着孙某某的面交给杨秀才。2月12日中午,杨秀才说请农开办的李某某处长吃饭,在南岗区名岛海鲜,有李某某、李某某的爱人、孙某某、杨秀才、马某某、公司领导,还有两个不认识,吃饭的时候李某某问他们来做什么项目,说自己也有项目,杨秀才将话题岔开没再谈。下午回到天天宾馆,杨秀才提出要200万好处费,并说200万不到自己的账户就不会再继续往下办。他们按照杨秀才的口述起草了一份协议,他到外面打印,马某某、孙某某和杨秀才到银行转账,将200万由孙某某的账户转到杨秀才弟弟杨某某的账户,转账后回宾馆签字。2015年2月13日,他们到省招标公司二楼等招标,杨秀才和马某某离开了,过了一会儿马某某打电话让回宾馆,说事情办成了,回去的路上马某某给他看了一张有农开办公章的中标函。后来发现中标函的公司名头错了,杨秀才说年后更换。2015年3月2日,杨秀才在财政厅门前将更换的中标函交给他们,将原来的拿走了。杨秀才又要1万元办农业部的推广函,他们又给杨秀才1万元,孙某某、马某某、贾某甲都在场。2015年3月19日,杨秀才向马某某借款4万元,他转给杨秀才,杨秀才分两次将钱还给马某某。2015年2月14日,杨秀才向他爱人闫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这是投标后另外两家的保证金,两家一共10万。证据二十二、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他有一张农业银行的卡,但是卡号记不住了。他和杨秀才是朋友关系,2015年2月14日,他陪杨秀才去建三江转工程款,杨秀才没带身份证,要借他的身份证开卡,他就把身份证借给杨秀才了,2月14日开卡当日就把银行卡交给杨秀才了,他从没使用过这张卡。证据二十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她与杨秀才于2000年结婚,系夫妻关系。她没听说杨秀才在外面正在办理一笔银行贷款,也不知道杨秀才在外面做什么。证据二十四、证人齐某某的证言:杨秀才骗了他33万元,于2015年2月14日将钱打到农业银行卡上,卡是汤某某的,不是他的。钱到账以后,他给汤某某13万,陈某某10万,自己留10万,孙某某和汤某某是一股,他们一共是三股。证据二十五、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他从2014年3月开始在哈尔滨推广泰安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生物化肥。孙某某说自己的学生杨秀才可以办省财政厅2015年的国家专项资金农田改良项目,而且杨秀才帮孙某某在财政厅办过事,他就同意了。2015年1月9日,他交给杨秀才招标报名费900元。2015年1月29日,杨秀才说能办1500万的政府采购,需要缴纳招标保证金5万,另外还需要两家公司围标,一共15万保证金,10万元过后退还,还要给财政厅农开办主任薛某甲好处费200万,他同意了。后来杨秀才把1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他们。他在一曼街桃园宾馆房间内当着孙某某的面将15万现金交给杨秀才。2月2日,杨秀才说可以把投标办到1700万,需要按照6%缴纳代理费10.2万元。2月4日,他让贾某乙将钱送到财政厅门卫巩女士手中。2月11日,杨秀才又打电话说招标达3000万,还需要补交2.8万,他在天天宾馆把钱给杨秀才了。2月12日中午,杨秀才让他请财政厅农开办的李某某吃饭,饭后杨秀才追要200万好处费。他于当天下午在南岗区宣化街农业银行将200万汇给孙某某,孙某某在该行将200万转到杨秀才指定的其弟弟杨某某账户。3月2日,杨秀才说办农业部的推广函又要走1万好处费。3月19日,杨秀才向他借款4万元,他让贾某乙存到杨秀才的账户,杨秀才分两次把钱还给他了。4月28日他们到财政厅农开办找薛某甲,薛某甲说根本没有这件事,并且不认识杨秀才,他们手里的文件也不是财政厅农开办的,公章是假的。他们知道被骗后一直找杨秀才要钱,杨秀才于6月28日转给贾某甲5万,这笔钱是杨秀才还给他们的。证据二十六、被告人杨秀才的供述和辩解:杨秀才在侦查机关共有六次供述。在第一次与第二次的供述中,杨秀才供述其虚构能帮助马某某办理3000万政府采购资金,需要各种费用等,共诈骗马某某好处费200万、招标费18万、农业部推广函1万、考察活动费3.6万,其中200万是一次转到他弟弟杨某某的卡上。当时是他的老师孙某某找他,孙某某说马某某代理山东泰安的西贝隆基生物科技肥,让他在省财政厅农开办办理采购资金事宜,他说行,让马某某准备投标手续,并说已经和财政厅领导讲好,可以办到1500万的政府采购。1月28日,他联系北亚复印部制作标书,1月29日取走3本标书后从马某某手里取走5万元招标保证金,这5万元是他虚构的,钱被他花了。2月2日,他说采购金额增加到1700万元,需要交招标代理费10万2千元,他们对标书进行修改。2月4日,马某某的小舅子贾某乙将标书、10.2万元和厂家法人身份证明装到档案袋里,他让交到财政厅农开办门卫的一个女的手里,他后来去取的。2月11日,他和孙某某、马某某到哈尔滨,说已经做通工作,采购金额增加到3000万,还在农业部为厂家办理了推广函,需要1万元差旅费,马某某又给他1万元。2月12日,他们与农开办的李某某吃饭,李某某说他们处也有项目,孙某某、马某某听到了。饭后他找马某某要200万好处费,说是给领导的,下午就通过孙某某的账户转到他弟弟名下的银行卡200万,银行卡是他用弟弟的身份证办的,一直他在用。投标的事他找了李某某,1500万、1700万是李某某答应的,李某某说计划下来以后让他正常投标,也答应帮他。3000万是他自己编的。他在北京、山东的时候没钱了,就跟马某某、孙某某说在山东考察没有钱了,孙某某给他汇了3.6万。这些钱都还账了,还桦川汤某某30万,左某某40万,周某某5万,家那边一个叫小六子的20万,聂某某5万,其他的记不住了。他在收到200万以后给过马某某一份文件,是在富锦的一家打字复印社打的文件,没有盖公章,内容记不清了。在杨秀才第三次供述中,否认诈骗事实,钱款被他占用了一部分,其他的都行贿了,拒绝说把钱给谁了。在杨秀才第四次供述中,他给马某某在省财政厅农开办办政府采购,马某某给他办事的活动经费,如果办不成如数退还。他认识财政厅的李某某和刘某某,李某某让他正常办理,并且向他提供信息,他没有给李某某钱。他没有收过马某某15万投标保证金,2015年2月4日马某某通过财政厅门卫一个姓巩的女士转给他的10.2万元是他向马某某借的,由马某某的小舅子交到财政厅。他没向马某某要过2.8万元,1万元是他当算让刘某某去财政部农开办办理推广函让马某某拿的路费,后来是他自己去的,找了一个40多岁的处长,不记得叫什么了,在二楼办公。200万是马某某给他办事送礼的费用,他还了一部分欠款,其他的被他临时占用和网上赌球了。1500万元和1700万元的政府采购是他说的,他没说3000万元的事。在杨秀才第五次供述中,他没有诈骗马某某230多万元,200万元是马某某根据协议自愿给他的办事的活动经费和好处费。省财政厅农开办的函不是他交给马某某的,他也没有收取过马某某15万元投标保证金。他说过1500万元的政府采购招标金额,没有说过3000万元。200万元到杨某某的账户后,他都提出现金了,一部分还了欠款,自己花了一部分,赌球输了一部分。在杨秀才第六次供述中,他称正在以朋友张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向建三江农村信用总社贷款200万元,用于偿还马某某的钱,已经和信用社的刘某某主任谈了两次。马某某提供的录音资料(1-18段录音)他都听过了,都是他本人的。证据二十七、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15]288号)2015年8月3日检验意见,送检的两份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文件上“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证据二十八、马某某与杨秀才通话录音:证实杨秀才向马某某提供虚假的财政厅文件,收取马某某200多万元,并提供虚假推广函。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杨秀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提出不构成诈骗罪,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经查,有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的证明、委托协议书、马某某与杨秀才等人的银行转款凭证等书证;有证人孙某某、薛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等人的证言;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有马某某与杨秀才的通话录音;有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均足以相互印证,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故杨秀才提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杨秀才提出214万元里其中送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薛某乙现金178万元,以及,案发前正在积极协调贷款偿还马某某,经查,与在案其他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秀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9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赫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