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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超与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3050号原告:李超,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左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