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粉珍与张增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粉珍,张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财保13号申请人:马粉珍。委托代理人:周洪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增凤。申请人马粉珍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增凤号牌号码为苏M×××××重型自卸货车(价值6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孙美娟以本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苏M×××××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粉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张增凤的号牌号码为苏M×××××重型自卸货车(价值6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二、担保人孙美娟的号牌号码为苏M×××××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内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登记等权属变更手续。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马粉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雯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