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5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萧山凤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萧山凤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凤,金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5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负责人王重阳。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凤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7781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京钱28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凤。被执行人杨玉凤,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金建庆,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玉凤、金建庆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和美家8幢2单元2701室,建筑面积173.55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14日,竞买人温正利以373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玉凤、金建庆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和美家8幢2单元2701室,建筑面积173.55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杭房权证萧移字第、0002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恒萧估[2016]第1606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温正利(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温正利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温正利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