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蔡可君与陈天麒、姬小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可君,陈天麒,姬小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589-2号申请人蔡可君,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刘彦昌,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天麒,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姬小莹,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蔡可君诉被告陈天麒、姬小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蔡可君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天麒、姬小莹名下价值4500元的财产,2016年10月14日原告蔡可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可君已经撤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天麒、姬小莹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天麒、姬小莹名下财产4500元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蔡可君名下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