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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蔡可君与陈天麒、姬小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可君,陈天麒,姬小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589-2号申请人蔡可君,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刘彦昌,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天麒,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姬小莹,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蔡可君诉被告陈天麒、姬小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蔡可君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天麒、姬小莹名下价值4500元的财产,2016年10月14日原告蔡可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可君已经撤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天麒、姬小莹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天麒、姬小莹名下财产4500元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蔡可君名下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