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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金仓与孙国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仓,孙国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初2711号原告:马金仓,居民。被告:孙国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仓诉被告孙国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金仓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马金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