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申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永凤,唐军等与秦怀成,王久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永凤,薛相相,唐军,王久勇,邓安德,秦怀成,蒋从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申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永凤,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薛相相,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军,男,200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薛相相(系唐军母亲),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久勇,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建(系王久勇父亲),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邓安德,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秦怀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蒋从根,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398425138。负责人:龙飞,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琴,系该支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4254292Q。负责人:罗实,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系该支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杨永凤、薛相相、唐军与被申请人王久勇、邓安德、蒋从根、秦怀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永凤、薛相相、唐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冯 波审判员 任中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