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兴仟与常政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40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刘兴仟,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住靖远县东湾镇东湾村二社**号。被执行人常政宣,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8日,住平川区宝积镇墩墩滩村。申请执行人刘兴仟与被执行人常政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