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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2192号

张伟炉与潘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炉,潘巧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2192号原告张伟炉,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潘巧刚,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炉与被告潘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炉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青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铃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