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2192号原告张伟炉,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潘巧刚,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炉与被告潘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炉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青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铃娜 百度搜索“”
张伟炉与潘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2192号原告张伟炉,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潘巧刚,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炉与被告潘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炉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青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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