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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江若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若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48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若凡,男,公民身份号码×××0317,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商贩,住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新乡。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若凡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7日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若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若凡于2016年2月下旬开始,编造其认识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冯某甲,可以为被害人冯某乙办理更换分配到的位于流沙南街道某村的楼地位置,但需人民币(下同)19万元办事费疏通关系为由,在普宁市大南山街道大南山派出所及流沙南街道后坛村“名城酒店”,先后2次共骗走冯某乙现金8万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的相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江若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若凡辩称,没有跟冯某乙提出过要19万元,事实上也只拿8万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江若凡得知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某村村民即被害人冯某乙要疏通该村干部为其更换分配的楼地位置,便编造其认识该村党支部书记冯某甲,可以为冯某乙更换楼地,但需19万元费用疏通关系的谎言,在普宁市大南山街道大南山派出所协警何某的房间及流沙南街道后坛村“名城大酒店”,先后2次共骗走冯某乙现金8万元。此后,冯某乙得知江若凡没有为其疏通关系更换楼地,便通过何某、周某多次打电话要江若凡退款,江若凡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交还。同年5月27日,江若凡在“名城大酒店”被周某发现报警而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江若凡确认无误的作案地点的相片。2.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证明:2016年初,他在某村分到3间楼地。因分到的楼地在“老爷宫”对面,按照农村习俗属于风水不好,他很想换地。同年2月下旬,他跟表弟周某提到此事,问其是否有关系可以帮忙。周某说同在普宁市大南山派出所当协警的同事何某有个朋友与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冯某甲关系好,可以通过这个朋友帮忙。过了几天,他到大南山派出所一个房间与何某及另一个男子见面,何某介绍该男子叫江若凡,与冯某甲是亲戚。他就要求江若凡帮忙跟冯某甲说情更换楼地,江若凡答应帮忙。同月28日前后,周某告知他事情已经谈妥了,叫他过去派出所一起商量。他到派出所何某的房间见到何某及江若凡。江若凡说书记已经答应在一个星期内给他调整楼地,另外安排给他5间楼地,但要先拿12万元作为喝茶费。次日,他因一时找不到12万元,只找到6万元,通过周某拿给何某转交江若凡。后经他多次催问,直到同年3月9日,江若凡才说事情已经落实,一起去某村委会找冯某甲。当天下午,江若凡带他和周某、何某到某村委会找冯某甲。到了村委会附近,江若凡拿手机打电话后说冯某甲刚好有事无法来。他就说晚上到“新阳东大酒店”宴请冯某甲。当晚,他和周某、何某、江若凡到“新阳东大酒店”吃饭,江若凡说冯某甲头晕无法来,并说之前6万元已经拿给冯某甲,冯某甲嫌少,原来说12万需再拿7万元,即总共19万元。他就说手头只有2万元。江若凡说有2万先拿,其他的由其先垫付。当晚8时许,他回家拿了2万元交给周某转交江若凡。当晚9时许,冯某甲打电话问他为何至今没有去村委会处理楼地的事情,他回说已经托人跟其说情。冯某甲说没有人找过其说情。他发现被骗,便要周某找江若凡退钱。江若凡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到3月中旬,江若凡的手机关机无法联系。直到5月27日在流沙“名城大酒店”被周某找到报警抓获。3.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下旬,他表兄冯某乙说在某村分到3间楼地在“老爷宫”对面,按照农村习俗属于风水不好,很想换地,问他是否有关系可以帮忙。他跟同在普宁市大南山派出所当协警的同事何某提及此事,何某说有个朋友叫江若凡,与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冯某甲是亲戚,可以通过江若凡帮忙。同月28日左右,何某告知他已经托江若凡跟冯某甲联系了,江若凡说楼地可以换,还可以加两间,但要费用12万元。他就把情况转告冯某乙。冯某乙同意,但提出先拿6万元,其他的6万元等事情解决了再交。他又将冯某乙的意思转达给何某,何某联系江若凡后也答应了。当晚,他和冯某乙一起到派出所何某的房间见江若凡,将6万元交给江若凡。直到同年3月9日,冯某乙到“新阳东大酒店”宴请他和何某、江若凡,江若凡说冯某甲头晕无法来,并说之前6万元已经拿给冯某甲,冯某甲嫌少,原来说12万不够,需再拿7万元,一共19万元。冯某乙就说手头只有2万元,可否先拿2万。江若凡答应了,并叫他们把钱拿到“名城大酒店”8512号房。当晚8时许,冯某乙回家拿了2万元交给他,他便按江若凡的吩咐把钱拿到“名城大酒店”8512号房转交江若凡。过了半个小时,冯某乙打电话给他说刚才冯某甲打电话问其为何至今没有去村委会处理楼地的事情,冯某乙说已经托人跟其说情。冯某甲说没有人找过其说情,他和冯某乙才发现被骗,便要找江若凡退钱。江若凡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江若凡的手机关机无法联系。直到5月27日,他发现江若凡在流沙“名城大酒店”,就打电话报警将其抓获。周某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江若凡就是诈骗冯某乙钱财的人。4.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的一天,同事周某说其表兄冯某乙在某村分到3间楼地在“老爷宫”对面,按照农村习俗属于风水不好,很想换地,问他是否有关系可以帮忙。当时,他的朋友江若凡在他房间坐,说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冯某甲是其姑丈,能够搞定此事,并说需要12万元作费用。他就将此情况告知周某。周某跟其表兄联系后反馈说可否先拿6万元,他就联系江若凡,江若凡同意。次日,周某到派出所他的房间见江若凡,将6万元交给江若凡。过了十多天,周某的表兄宴请他和冯某甲、周某、江若凡到“新阳东大酒店”吃饭,江若凡说冯某甲有事无法来。在吃的过程,江若凡说需再拿2万元。周某的表兄说手头钱不够等其去找。过了几天,周某跟他说已经将2万元交给江若凡了。后他和周某多次联系江若凡追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江若凡开始说正在办理,后来连电话都不接。何某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江若凡就是诈骗周某表兄钱财的人。5.证人流沙南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冯某甲的证言,证明:村民冯某乙原有楼房因政府修路拆迁,村委会补偿给其3间楼地。因补偿的楼地位于老爷宫对面,冯某乙不满意,曾经向他要求更换楼地,被他拒绝。后来冯某乙与他打电话时提到有托人跟他说情,因并无此事,所以他在电话中明确跟冯某乙说没有人跟他说情。他也不认识江若凡、林某、江某。6.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与江若凡是在酒桌上认识的朋友。他曾经告诉江若凡,他与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前任书记江文辉是亲戚,但江若凡从来没有要他通过江文辉的儿子江某帮人说情在某村换楼地,也没有收取过江若凡任何钱财。林某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江若凡。7.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其父江文辉是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前任书记。他与江若凡是同村人,但已有好几年没有见过面。他与林某是亲戚,林某没有委托他帮人在某村换楼地的事。8.被告人江若凡的供述,证明:他与大南山派出所协警何某是朋友。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他到派出所何某的房间坐时,何某的同事小周在场提及其表兄在某村分到3间楼地在“老爷宫”对面很不满意想换地。何某问他是否有关系可以帮忙。他答应帮忙此事。后他想起朋友林某的亲戚曾经当过泗竹埔村干部,应该与某村干部熟悉,便联系林某帮忙疏通某村书记办理此事。联系后他将情况告知何某,并要求小周的表兄准备几万元作费用。几天后小周的表兄先拿了6万元,他到何某的房间交接了这6万元。然后,他又将6万元交给林某。接着,小周的表兄还想要多分些楼地,他就说需再准备2万元。后小周于一天晚上拿2万元到“名城大酒店”一客房将2万元交给他。他接钱后又把2万元交给林某。此后,小周的表兄的楼地没有得到更换,便提出要退钱,他有答应退钱。到同年5月27日,他和朋友在“名城大酒店”喝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9.被告人江若凡的户籍证明。关于被告人江若凡辩称没有跟冯某乙提出过要19万元,事实上也只拿8万元的问题。经查,被害人冯某乙陈述2016年3月9日,他在“新阳东大酒店”宴请周某、何某、江若凡时,江若凡说6万元已经拿给冯某甲,冯某甲嫌少,原来说12万需再拿7万元,即总共19万元。证人周某也证实2016年3月9日,冯某乙到“新阳东大酒店”宴请他和何某、江若凡,江若凡说之前先拿的6万元已经拿给冯某甲,冯某甲嫌少,原来说12万不够,需再拿7万元,一共19万元。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江若凡跟冯某乙提出过要19万元,江若凡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若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江若凡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若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张益群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8页共8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