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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凤霞与被执行人杨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凤霞,杨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曲凤霞,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杨启国,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启国给付原告曲凤霞化肥款本金8775元、违约金4563元。逾期被告杨启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曲凤霞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凤霞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108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