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佩玲与上海绿地骥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佩玲,上海绿地骥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473号原告:丁佩玲,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立,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缨,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骥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佩玲诉被告上海绿地骥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