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海涛、杜占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杜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杜占领,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任丘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占领的银行存款4258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会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河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