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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海涛、杜占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杜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杜占领,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任丘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占领的银行存款4258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会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河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