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蒋性钟与泸县铁丁山煤矿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性钟,泸县雨坛镇铁丁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蒋性钟,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被执行人泸县雨坛镇铁丁山煤矿,住所地泸县方洞镇力争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20485832-4。负责人黄跃光,矿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泸泸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71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泸县雨坛镇铁丁山煤矿在泸县方洞镇政府有因政策性关闭的应得补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泸县雨坛镇铁丁山煤矿在泸县方洞镇政府的因其政策性关闭的应得补偿款108656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