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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385号

赵和清与姚世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和清,姚世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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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38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赵和清,男,1976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姚世祥,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和清与被执行人姚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和清予以确认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