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虎与被执行人田斌、李秀妹、田方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虎,田斌,李秀妹,田方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龙虎,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斌,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李秀妹,女,199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田方望,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虎与被执行人田斌、李秀妹、田方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26执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