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以下简称爱购超市)、李相东、赵晨因与董爱花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赵晨,李相东,董爱花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民终2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西侧世元购物地下一层。负责人彭纪化,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扬,该超市店长。委托代理人朱亚玲。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晨,市民,住赤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相东,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爱花,1944年3月13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谢子军,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以下简称爱购超市)、李相东、赵晨因与被上诉人董爱花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事实,一、2015年8月28日被告爱购超市组织进店前100名鸡蛋销售优惠活动,原告为参与抢购活动当日在超市门口排队等候,8时许超市开门后,原告与众多抢购者蜂拥奔跑过程中,被放置在超市通道一侧的U型门眉(半截门框)绊倒摔伤。该门眉系超市外租区小渔坊业主即本案被告赵晨所有,被告李相东承包了小渔坊的装修工程,李相东的雇员于8月27日晚将该门眉放置在超市通道一侧待安装。28日早超市开门前超市管理人员找到被告赵晨的丈夫,告诉他把装修用的东西挪到超市指定的楼梯间里面去,白天只能在里面干,不能在外面干活。二、原告受伤后在平庄矿区总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医疗费40797.90元,在赤峰市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22564.33元,出院后复查及继续治疗花医疗费365元,医疗费合计63727.23元。三、根据原告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身体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5年1月14日出具鉴定结论,原告身体构成八级伤残一处。原告预交鉴定费1200元,检查费260元。四、原告系城镇居民,至定残前一日年满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每天为110.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为1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50元。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被告爱购超市组织“进店前100名消费者优惠”促销活动,应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抢购活动的安全进行。被告爱购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摔伤,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爱购超市主张原告受他人推倒摔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爱购超市主张绊倒原告的障碍物系柜台租赁人赵晨所有,应由被告赵晨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超市将某一柜台租赁给被告赵晨经营,其营业场所、营业时间等仍受到超市的限制,超市对其仍负有公共管理职责。鉴于抢购人流密集拥挤的特殊性,抢购活动开始前超市工作人员发现通道一侧放置障碍物,在通知赵晨家人将其拿走而未拿走的情况下,超市仍应采取有效的清障措施以保证抢购者的安全,故超市仅以通知过赵晨家人为由主张免责,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晨将小渔坊承包给被告李相东装修,李相东包工包料,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人李相东的工人将装修门眉放置在超市通道内,将原告绊倒摔伤,李相东负有过错责任。被告赵晨的家人经超市提醒后,未及时指示监督李相东予以清除,对原告绊倒摔伤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认为,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被告超市、被告李相东、被告赵晨分别应承担60%、20%、10%的赔偿责任为宜,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对抢购活动具有的风险性未能充分注意并有效避免,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过错责任。二、原告合理的医疗费应为63727.23元。原告住院51天,主张护理费5610元、伙食补助费51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后续服用抗凝华法林药物的费用,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三、原告身体构成八级伤残一处,其伤残赔偿金应为8505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9000元为宜。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四、原告主张交通费1500元,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为给付原告500元交通费为宜。五、原告主张复印费100元、存车费3元,不属于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三、四项合计,原告合理的损失数额为168987.23元,由被告爱购超市赔偿60%,被告李相东赔偿20%,被告赵晨赔偿10%,其余1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赔偿原告董爱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01392.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李相东赔偿原告董爱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33797.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三、被告赵晨赔偿原告董爱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6898.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四、驳回原告董爱花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爱购超市、李相东、赵晨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爱购超市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董爱花作为70多岁的老人,未充分考虑到超市活动的危险性,与他人一起奔跑、拥挤,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其膝盖摔伤前就已经存在病变,因此董爱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相东将门楣摆放在通道中,其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赵晨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将小渔坊装修工程包给了李相东装修,由李相东包工包料,双方已经形成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责任。爱购超市向上诉人家属提醒是怕气钉枪伤害到小孩和刷胶气味引起消防报警,没有明确告诉把门楣移走,因此赵晨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李相东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承包了赵晨小渔坊的装修工程,包工包料。上诉人放置门楣是在定做人指示及爱购超市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董爱花无视自身条件,在拥挤的人群中奔跑,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10%责任过轻。爱购超市组织抢购活动,没有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董爱花对三上诉人的上诉答辩称,被上诉人参加爱购超市组织的抢购活动,爱购超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相东把门楣放在通道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晨在超市提醒后未及时将门楣移走,也应当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董爱花在参加上诉人爱购超市组织抢购活动中,被放置的门楣绊倒受伤的事实清楚,爱购超市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依法应当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爱购超市在抢购活动开始前发现放置在超市过道内的门楣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排除隐患,仅是以口头方式告知小渔坊业主,爱购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60%责任正确。根据上诉人赵晨和上诉人李相东之间的陈述能够认定二人之间就小渔坊的装修构成承揽关系,李相东作为承揽人对因其施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自负责任。李相东在施工过程中将门楣摆放在通道处确有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20%责任并无不妥。虽然上诉人赵晨作为被承揽人,依据承揽法律关系其不应对承揽人李相东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本案中爱购超市在抢购活动开始前在超市内已将安全隐患当面告知了赵晨一方,赵晨一方也应积极将隐患排除,故原审法院判令赵晨承担10%责任亦无不当。董爱花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身身体状况有清楚的认识,其在参加抢购活动中对自身的安全未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审法院判令其自负10%责任亦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48元,由上诉人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负担3680元,上诉人赵晨负担223元,上诉人李相东负担645元。邮寄费240元,由四方当事人各负担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麻秋野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