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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毛五营与李耀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五营,李耀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644号原告毛五营,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耀堂,男,约48岁,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五营与被告李耀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五营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