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涂燕与易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燕,易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829号原告涂燕,女。被告易银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燕诉被告易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燕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涂燕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燕撤诉。本案件受理费4515元,减半收取22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水林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