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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唐其乐与黄显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其乐,黄显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唐其乐。被执行人:黄显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其乐与被执行人黄显先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大民初字第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