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唐其乐与黄显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其乐,黄显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唐其乐。被执行人:黄显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其乐与被执行人黄显先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大民初字第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