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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梁虎成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虎成,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326号原告:梁虎成,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法定代表人:郑育利,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翟颖如、张贞俊,该大队民警。原告梁虎成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虎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虎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