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与李才瑞、张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李才瑞,张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138号申请人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住所地新欣南大道新余大桥旁。法定代表人傅军平,该办事处的主任。被申请人李才瑞,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张欠英,女,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与被申请人李才瑞、张欠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才瑞、张欠英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才瑞、张欠英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