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栗黑女与孙文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黑,孙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78号申请人栗黑女,女,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执行人孙文山,男,194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栗黑女申请执行孙文山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栗黑女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文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6384元,承担诉讼费216元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孙文山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