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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亚鹏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赵亚鹏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住所地:长葛市107国道转盘北400米路东公路管理局南侧。负责人魏巍,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亚鹏,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长葛市。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亚鹏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 鑫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代理审判员  王 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