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伊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伊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342号原告李玉兰,女,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伊春萍,女,住胶州市。原告李玉兰诉被告伊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