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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广林与刘杰、王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林,刘杰,王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杰、王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但被执行人刘杰、王朝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