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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黎新才与左卫国、宁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新才,左卫国,宁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黎新才,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号北院**栋***号。被执行人左卫国,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建新路县木材公司宿舍。被执行人宁慧,女,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县城市监察队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新才与被执行人左卫国、宁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黎新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左卫国、宁慧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左卫国、宁慧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左卫国、宁慧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新才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4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