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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文业与被告陈文壮及第三人占道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业,陈文壮,占道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359号原告:胡文业,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德裕,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系由海南省国营南海农场第六作业区推荐。被告:陈文壮,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第三人:占道成,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业与被告陈文壮及第三人占道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胡文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文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文业负担。审判员  王望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陛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