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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刑更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马祥鑫贷款诈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祥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837号罪犯马祥鑫,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范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祥鑫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13年9月1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我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我院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杨晓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祥鑫到庭参加庭审。证人张某、马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祥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禁闭审批表、证人证言、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罪犯马祥鑫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积极履行罚金刑,建议暂缓对其本次减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罪犯马祥鑫私刻印章、伪造担保人的单位证明,提供虚假手续向被害公司贷款10万元,到期后经催要支付7000元利息后失去联系。2011年7月31日、8月份左右、11月5日该犯借三被害人共计27万元,到期经催要还款10万元后失去联系。罪犯马祥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罪犯马祥鑫陈述入狱以来,能够认罪伏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优良成绩。生产劳动中,能够做到积极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二、书证1、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3)范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马祥鑫所犯罪名、所受刑事处罚等情况。2、认罪悔罪书和改造自述,证明罪犯马祥鑫主观上认罪悔罪。3、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证明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4、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马祥鑫半年评审获得一个较差、一个良好、两个优秀。5、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该犯受表扬四次。6、罪犯禁闭审批表,证明该犯受禁闭处分一次。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监狱警察)证言,证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证人马某(同监区罪犯)证言,证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良好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3、证人任某(同监区罪犯)证言,证明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三课”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综上,罪犯马祥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罪犯马祥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未积极履行罚金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控制。根据其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祥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