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涛、杨乙忠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被告开原市交通公交有限公司、被告谭立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杨乙忠,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开原市交通公交有限公司,谭立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985号原告:罗涛,男,1971年9月5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原告:杨乙忠,男,1971年4月22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孙卜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开原市交通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该公司员工。被告:谭立风,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开原市铁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涛、杨乙忠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被告开原市交通公交有限公司、被告谭立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涛、原告杨乙忠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涛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