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春燕与侯麒麟、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燕,侯麒麟,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马春燕,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侯麒麟,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华,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麒麟、刘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0906元(执行标的:40400元、执行费50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