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嘉梅与莫卫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梅,莫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嘉梅,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X县X街X区X排X号。被执行人莫卫林,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住X省X市X乡X村X号。本院在执行刘嘉梅与莫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现在莫卫林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宪审判员 闫全录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