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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嘉梅与莫卫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梅,莫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嘉梅,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X县X街X区X排X号。被执行人莫卫林,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住X省X市X乡X村X号。本院在执行刘嘉梅与莫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现在莫卫林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宪审判员 闫全录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