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翠娇与郝建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赵路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娇,郝建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赵路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726号原告:王翠娇,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华(原告王翠娇之子),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郝建国,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地址菏泽市黄河路1398号。法定代表人:刘思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赵路长,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王翠娇与被告郝建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赵路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翠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翠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翠娇负担。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