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2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何爱礼与佛冈县长鑫五金制造厂、胡忠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礼,佛冈县长鑫五金制造厂,胡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何爱礼,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佛冈县长鑫五金制造厂,地址:佛冈县石角镇龙溪村下围,组织机构代码:07348422-9。投资人胡忠新。被执行人胡忠新,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何爱礼与佛冈县长鑫五金制造厂、胡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通过电话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公众号“”